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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4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全新街**号**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真,男,汉族,1993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钢与被申请人陈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鄂0116财保57号民事裁定,对陈真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解除申请人王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真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48号美景天城四期xxxxxx的不动产(权证号:黄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