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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苟昌琼与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昌琼,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817号原告:苟昌琼,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136号楼6层01号。法定代表人:徐佳。原告苟昌琼与被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苟昌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苟昌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