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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星汉与李东武、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汉,李东武,郑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648号原告:李星汉,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信宜市。被告:李东武,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郑莉,女,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李星汉与被告李东武、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星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星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