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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16刘玉珍与胡忠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珍,胡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珍,女,汉族,1965年2月16日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忠国,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珍与被执行人胡忠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玉珍以与被执行人胡忠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民初字第2091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