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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缪怀松与被执行人孙毓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怀松,孙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28号申请人:缪怀松,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孙毓华,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缪怀松与孙毓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查,查封孙毓华所有的苏A×××××汽车一辆(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苏A×××××汽车一辆(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无银行存款,并将孙毓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