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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李某某,张某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267号申请执行人申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尹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