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胡杨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胡杨洋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803号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联一村,组织机构代码45038856-7。法定代理人:饶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胡杨洋,男,200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诉被告胡杨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第七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第七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第七人民医院自行承担元。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孔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