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叔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叔蓉,陈庆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叔蓉,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陈庆模,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需等待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