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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照虎、马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照虎,马立凤,类延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601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照虎,男,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马立凤,女,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类延和,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照虎、马立凤、类延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岳荣华人民陪审员  郭 红人民陪审员  孟宪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