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租住三门峡市(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杜秀明出庭支持���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M×××××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载床板沿三门峡市宋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横渠村口北约20米处时,三轮摩托车左侧所载床板边缘刮撞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某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理未避让,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超过车身,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105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杨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破案报告、抓获经过,110接处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三门峡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曾庆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