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兴和汇泽村镇银行与张彦成、李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和汇泽村镇银行,张彦成,李风,郝明亮,赵培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4民初602号原告:兴和汇泽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鹏张国立,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石焕平,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成,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告:李风,女,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系张彦成妻子被告:郝明亮,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告:赵培莲,女,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系郝明亮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和汇泽村镇银行诉被告张彦成、李风、郝明亮、赵培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和汇泽村镇银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和汇泽村镇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00元。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