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江与倪彬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倪彬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60号原告:赵江,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倪彬集,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来福士广场塔2栋第25层。负责人:袁寿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峰(公司员工),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诉被告倪���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于2017年7月28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江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