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永飞、王新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飞,王新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飞,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征,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陈永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永飞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巩义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的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出借方,出借方所在地即为履行地。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