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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颜平杨贵东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贵东,徐颜平,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390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光明路1085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系该行双龙支行行长。被告:杨贵东,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徐颜平,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公主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主岭农商行)与被告杨贵东、徐颜平、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主岭农商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贵东、徐颜平、融资服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主岭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贵东、徐颜平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201.4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本息合计68201.43元;2.判令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贵东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双龙支行办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1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24日,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徐颜平系杨贵东的妻子,以上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贷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201.4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本息合计68201.43元。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贵东、徐颜平、融资服务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公主岭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土地收益保证借款合同;杨贵东与徐颜平的身份信息;贷款凭证;贷款利息试算清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贵东签订的土地收益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杨贵东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徐颜平与杨贵东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此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外债,故徐颜平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融资服务公司为杨贵东、徐颜平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贵东、徐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8201.4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二、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杨贵东、徐颜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杨贵东、徐颜平负担750元。余款7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