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277号原告:李某,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某,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