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277号原告:李某,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某,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