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元胜与郭建宏、���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胜,郭建宏,尹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277号原告:马元胜,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郭建宏,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尹丽莉,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原住长春市九台区,现住址不详。原告马元胜与被告郭建宏、尹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马元胜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7万元及利息(月利三分);2.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18日,二被告在原告借7万元,并约定月利3分,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此借款,二被告一拖再拖,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元胜不能提供被告尹丽莉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尹丽莉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元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亚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英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