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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曾祥质与鲁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20号之一曾祥质,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红灯村艾昌林湾**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明熙开发小区**号,身份证号。鲁平,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卫生院员工,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明熙开发区***号,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曾祥质与被执行人鲁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祥质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鲁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养费等各项损失8907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2元,执行费1236元。本院在执行曾祥质与鲁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曾祥质以同一判决书二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案号为(2017)鄂0115执196号。2017年5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17)鄂0115执920号。(2017)鄂0115执920号案居于重复立案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