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0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戴立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立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立干,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立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立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1日上午,被害人吴某和妻子彭某在鸿冠集团董事长石某的办公室与石某、杨某1洽谈债权问题时引起争吵,杨某1的司机即被告人戴立干在出面制止时与吴某发生争吵,双方因此而互殴,戴立干的头被吴某用玻璃杯子砸伤,而吴某的鼻子被戴立干用烟灰缸砸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戴立干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13万元,取得了吴某的谅解。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戴立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戴立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立干能够主动投案,投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立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立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上午,被害人吴某和妻子彭某在鸿冠集团董事长石某的办公室与石某、杨某1洽谈债权问题时引起争吵,杨某1的司机即被告人戴立干在出面制止时与吴某发生争吵,双方因此而互殴,戴立干的头被吴某用玻璃杯子砸伤,而吴某的鼻子被戴立干用烟灰缸砸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戴立干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的谅解。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戴立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立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彭某、石某、杨某1、李某、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戴立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伤残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立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戴立干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立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戴立干可依法从宽处理。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戴立干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立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