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蒲小勇与蒋金明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小勇,蒋金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督12号申请人:蒲小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8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蒋金明,男,汉族,约45岁,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蒲小勇与被申请人蒋金明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7日发出的(2017)新0109民督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蒋金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劳务费15000元,但申请人提出本支付令中被申请人错误,故要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新0109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8.4元,由申请人蒲小勇负担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