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婧琦与蒋供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婧琦,蒋供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471号原告:赵婧琦,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蒋供勋,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婧琦诉被蒋供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婧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婧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婧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婧琦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