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10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合水县西环路”盛世豪门KTV”吃饭喝酒,23时许酒后驾驶其×××号小轿车欲从环城西路返回陇源聚十字附近的家中,当其将车辆从停放的路沿石上倒在环城西路上时被合水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911号检验报告书认定:被鉴定人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30.5mg/100ml,属醉酒驾驶。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四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乔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现场酒精测试单、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入所体检表、鉴定委托书、鉴定资质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移送光盘视频资料制作说明、查纠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治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嘉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