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英财、王华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财,王华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22-2号申请人:王英财,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王华贵,男,汉族,1950年1月17日出生,住临邑县。原告王英财、王文奎、刘玉荣、王传凯与被告王华贵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英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华贵存入金融机构存款,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40万元保全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华贵存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