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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业金与被执行人苏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业金,苏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业金,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春市。被执行人苏剑萍,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73********),汉族,老师,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梁业金与被执行人苏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5321民初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苏剑萍应偿还借款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40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苏剑萍工资3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苏剑萍工资3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