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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海,彭森群,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54-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住所地:岳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562X。被执行人:余海,男,生于1988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彭森群,男,生于1962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汪君,女,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海、彭森群及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海、彭森群及汪君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仕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