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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广杰与郭国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杰,郭国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267号原告:郭广杰,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郭国忠,男,195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杰与被告郭国忠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广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广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广杰负担。审判员  麻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泽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