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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彭延冰、汤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延冰,汤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6号申请执行人:彭延冰,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汤华东,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延冰与被执行人汤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延冰未受偿112500.00元,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32执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汤华东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敬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