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801号原告吴世春诉被告谢昌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春,谢昌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801号原告:吴世春,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洞河镇,现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谢昌高,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焕古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春诉被告谢昌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春于2017年7月28日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樊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