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利与徐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徐天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547号原告王利,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徐天威,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徐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