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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利与徐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徐天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547号原告王利,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徐天威,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徐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