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王文献、王彦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王文献,王彦周,王荣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德松,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文献,女,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彦周,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荣泽,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被告王文献、王彦周、王荣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献、王彦周、王荣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文献、王彦周、王荣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