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伟、叶世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伟,叶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叶建伟被执行人叶世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1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世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世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世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世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7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月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