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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阮聿安全向亮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全向亮,周燕,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创石材厂,阮聿安,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同盛石材经营部,林信平,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瑞佳丰石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47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983432。负责人:许宏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剑、张忠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全向亮,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周燕,女,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创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T12-2,组织机构代码L25280646。经营者:全向亮,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阮聿安,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同盛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K23-25号,组织机构代码L31670085。经营者:阮聿安,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林信平,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瑞佳丰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新世界建材市场B2-1,组织机构代码L31697544。经营者:林信平,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全向亮、周燕、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创石材厂、阮聿安、林信平、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瑞佳丰石材经营部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全向亮、周燕、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创石材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同盛石材经营部、阮聿安、林信平、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瑞佳丰石材经营部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