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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兴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南新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杨洪波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南新庄村民委员会,葫芦市连山区医学会协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480号申请人:兴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南新庄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葫芦市连山区医学会协和医院,住所地:葫芦岛市。兴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南新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杨洪波罚金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二初字第00702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