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吕云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45号之一吕云建与徐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69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云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2016)鲁0304执11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隆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