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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凯与被申请人李明雪、刘秀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凯,李明雪,刘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38号申请人:徐凯,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明雪,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秀云,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徐凯与被申请人李明雪、刘秀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财保2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明雪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0006*****),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号QZ2010*****、QZ20101*****)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执保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