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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卫营与贾利、张静、李耀平、XX、银川嘉鹏利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营,贾利,张静,李耀平,XX,刘志祥,银川嘉鹏利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张卫营,男,1966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贾利,男,1985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85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李耀平,男,1968年11月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XX,男,199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刘志祥,男,1955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永宁县望远镇。被执行人:银川嘉鹏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宁县望远镇。法定代表人:李耀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卫营与贾利、张静、李耀平、XX、银川嘉鹏利物资有限公司(2015)青民初字第12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00万元及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26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1元、申请费2265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利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本院另案查封,暂且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