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卫东与司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东,司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721号原告:卫东,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捷,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卫东诉被告司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东委托代理人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捷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整及利息至法院判决前612000元(2012年11月12日至2017年2月12日共计51个月,每月利息2分计算),共计121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战友关系,被告一直从事建筑施工业务,因需要资金,2011年12月11日被告找到原告,讲需要资金60万元周转购买材料,愿意支付利息2分,并愿意拿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1288弄121号202室房屋抵押,原告在2012年11月12日将借款汇给被告。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找到原告,讲自己生意资金被套牢,外面欠了很多钱,现在没有办法还款及支付利息,希望战友能体谅一下,给被告一点时间催要工程款后还给原告,原告念及战友情,就跟被告讲没事,什么时候有钱了再还,先把别人的借款还了。2014年12月中旬,被告找到原告讲自己现在欠钱太多,没有办法还款。要求原告起诉被告,把抵押的房子拍卖了。原告答应被告的要求。在2014年12月20日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到法院以后,怎么也找不到被告。现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司捷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汇款凭证,房屋抵押协议,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房屋抵押证复印件,宝山区民事起诉状,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1日被告找到原告,讲需要资金60万元周转购买材料,愿意支付利息2分,并愿意拿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1288弄121号202室房屋抵押,原告在2012年11月12日将借款汇给被告。双方出具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协议书并办理了上海市房产登记证明。借款合同主要言明:出借人(甲方):卫东借款人(乙方):司捷乙方因资金紧张,向甲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充分协商,依照双方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种类:人民币短期借款。第二条借款用途:[投资前期款]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以实际到账为准)。第四条借款利率:月利率:2%第五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共陆个月,自款项出借之日起算。甲方出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汇至乙方指定账户,户名:司捷……出借人(甲方):(签字)卫东2012年11月11日借款人(乙方):(签字)司捷。抵押借款协议书主要言明:抵押权人(出借人):卫东(以下简称甲方)抵押人(借款人):司捷(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向甲方借款。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一、抵押物清单房屋座落上海市宝山区,建筑面积109.25㎡,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屋价值170万元。二、借款内容借款金额6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5月1日……抵押权人:卫东抵押人:司捷2012年11月11日。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通过陈霖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号向被告司捷62×××71账号转款60万元整。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找到原告,说现在没有办法还款及支付利息,希望原告给被告一点时间催要工程款后还给原告。2014年12月中旬,被告找到原告讲自己现在欠钱太多,没有办法还款。要求原告起诉被告,把抵押的房子拍卖了。原告答应被告的要求。在2014年12月20日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宝山区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收到原告的诉状后找不到被告,原告放弃诉讼。现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司捷向原告卫东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房屋抵押登记书为证。原告卫东要求被告司捷返还借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司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卫东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61.2万元[60万元×2%×51个月(2012.11.12-2017.2.1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8元,由被告司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浩人民陪审员 王德恩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彬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