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刘某,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723号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化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中川分理处会计。被告:赵某。住会宁县。被告:刘某。住会宁县。被告:杨某。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刘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赵某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康亚萍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苏艳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