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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4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某某在靖边县张家畔镇民生路北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01632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