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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被告邓沁民事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邓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253号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住所地古丈县红石林镇河西村。负责人:陈彦波,该银行行长。被告:邓沁,女,1990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被告邓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被告邓沁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及时还清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粟亚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