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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晓伍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伍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29号罪犯张晓伍,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新乡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犯罪所得赃款101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张晓伍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新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张晓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晓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晓伍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利用主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职务便利,7次收受他人贿赂101000元。案发后,张晓伍将全部赃款退出。罪犯张晓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四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晓伍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