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崔吉顺、孟庆水、谢生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崔吉顺,孟庆水,谢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职务:该行行长。地址:住所地夏津县城区南城街238号。委托代理人:叶兴华,该行农户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崔吉顺,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苏留庄镇后籽粒屯村245号。被执行人:孟庆水,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夏津县苏留庄镇后籽粒屯村195号。被执行人:谢生东,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夏津县苏留庄镇后籽粒屯村1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吉顺、孟庆水、谢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吉顺、孟庆水、谢生东、姜长明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崔吉顺、孟庆水、谢生东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崔吉顺、孟庆水、谢生东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吉顺、孟庆水、谢生东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崔吉顺、孟庆水、谢生东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