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全瑞与魏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瑞,魏根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152号原告:郭全瑞,男,194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同乐花园西区。被告:魏根喜,男,成年,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郭全瑞与被告魏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郭全瑞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全瑞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根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全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全瑞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