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毛阿林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931号罪犯毛阿林,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青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阿林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交),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5550.33元(未履行)。2013年2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5)青刑执减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毛阿林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毛阿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阿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志审判员 刘述明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鲁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