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刘照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刘照红,高秀兰,刘颐坤,韩万恩,徐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照红,男,汉族,1949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死者刘忠堂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兰,女,汉族,1952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忠堂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颐坤,男,汉族,2004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忠堂之子。法定代理人李喜梅,女,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刘颐坤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万恩,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鹏,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陈德敏,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简称人民财险聊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照红、高秀兰、刘颐坤、韩万恩、徐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聊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人民财险聊城公司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人民财险聊城撤公司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