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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182程玉清与颜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清,颜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182号之二原告:程玉清,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元,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博,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玉清与被告颜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600000元、给付利息22500元,合计62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以自己名义向借款人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借600000元整,期限6个月,年息14%,期满后续期到2011年6月8日又更换收款及委托手续,再续期至2016年6月7日止。之后被告未按约定将本金及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间的利息返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被告颜博原系被告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以帮助委托理财并由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垫付债务,或将其所享有的债权对外转让等方式,向包括本案原告程玉清在内的不特定对象直接收取了大量资金,并出具了相关凭证和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本院认为,依据以上事实,本案被告颜博的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玉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道升代理审判员  于惠惠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