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耿德合与徐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德合,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耿德合,男,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健,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耿德合与被执行人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健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耿德合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333元,合计52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08元,由徐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徐健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发现徐健与仇彩娟共同共有的常熟市商城西路67幢502房屋设有抵押权,由(2015)熟执字第02231号案件于2015年12月14日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5414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终结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