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柏华与被告魏晓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柏华,魏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593号原告杜柏华,女。被告魏晓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柏华与被告魏晓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房兵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刘  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