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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3民初1091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鹤壁市山城区,现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左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鹤壁市鹤山区,现住鹤壁市。原告刘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被告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2月双方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由于被告不忠实于婚姻和家庭,且屡教不改,还有各种恶习,致使原告每天生活在恐吓威胁当中,因此,原告对这桩婚姻彻底失望,经调解无效,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合法权益。被告左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长年不在家,我外出打工是为了让原告过好,也给原告钱,我不明白我们的问题出在哪里,我挣的钱也给原告一半。到今年4月份之前我们关系还不错。有次我打工回来挣了3000元,当时没有立即给她,她晚上就抓我,我就给了她。我长年在外打工,但是我做到了丈夫的职责,我是一心一意过日子的。没结婚前,我父亲去世,她去尽了3天孝,我很感动。我挣的钱都给她一半,还给她儿子买了一辆摩托车,后来我打工零零碎碎给她了一部分钱。婚前我买了一套门面房,婚后在原告的主张下,我买了林溪谷的房子。我认为我们两个还有感情,我想好好过日子,我是二婚,原告是三婚,我们结婚不容易,我们应该珍惜这个婚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左某相识并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共同努力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多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曾为幸福的家庭生活而共同努力工作,双方虽因婆媳关系紧张及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并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由于双方未及时沟通交流、缺乏互谅互让和相互尊重所致。二人均系再婚,能走到一起并组建家庭实属不易,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多交流、多为对方和家庭着想,多一分信任和理解,互相关爱,互相尊重,经过共同努力,仍能创造一个和谐、幸福、文明的家庭,且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综合考虑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本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许离婚为宜,且原告刘某也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