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8101民初536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原告给被告李某、张某收割水稻14垧,每垧1150元,共计16100元。接粮每垧300元,共计4200元,合计20300元。经双方协商,李某、张某于2015年12月底给付劳务费。到期后,被告李某给付劳务费10000元,剩余10300元至今未给付。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要求由被告李某一人给付劳务费。被告李某辩称:承认欠款事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劳务费,希望延期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于2018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10300元;二、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金星人民陪审员  吕兴旺人民陪审员  刘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