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华成、向金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成,向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成,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被执行人:向金群,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华成与被执行人向金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向金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华成赔偿20301.46元。本案受理费291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02元,被执行人负担189元。因被执行人向金群拒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广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